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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|违法产销“毒保健品” 黑心商户获刑并处罚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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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3-12-22 10:35:12 打印 字号: | |

鹿胎丸、龟鹿丸等保健品营养价值高、经济实惠,是颇受消费者青睐,然而个别生产者为追求高产量、高销量,竟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,严重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。近日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案,被告人冯某某犯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
  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,被告人冯某某明知陌生人批发销售的鹿胎丸、龟鹿丸、美国玛卡等保健品内含有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成分,会给他人的身体造成损害,仍先后十余次购进,并在保健品店内秘密销售。2023年9月县,公安局聘请检测技术公司鉴定,检测技术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为:从送检的美国玛卡、龟鹿丸样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,含量为:5.86x107ug/kg、1.68x107ug/kg。

  巴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冯某某向他人销售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。被告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,主动到案接受调查,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,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法官提醒

  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。近年来,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犯罪行为时有发生,不仅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,还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。通过本案,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或保健品一定要到证照齐全的商家,购买正规的产品,否则,有可能会购买到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保健品。如果在购买、服用期间发现问题要及停止服用,并向公安机关报告,通过法律维护合法权益。


 
来源:中国法院网
责任编辑: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