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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|瓦工酒后登高作业摔伤致残,责任由谁承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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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1-25 09:17:36 打印 字号: | |

瓦工酒后登高作业,不慎从2米高的架子上坠落受伤,构成十级伤残。近日,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,接受劳务方因地面未铺设坠落缓冲设施、疏于安全防护,被判承担70%的过错责任;提供劳务方明知不该酒后登高作业、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,应承担30%责任。

  刘某长期从事瓦工工作。2023年3月初,刘某为同村村民秦某修建围墙,约定秦某每天给付工资280元,并提供中餐。为砌筑围墙,工人们用竹子搭建了脚手架,并铺设跳板,跳板高度超过2米,地面未铺设坠落缓冲设施。围墙砌筑完毕后,工人们将跳板拆除,未拆除用竹子搭建而成的脚手架。3月15日中午,秦某外出不在家。午饭期间,刘某喝了1瓶啤酒。下午3时左右,刘某站在拆除跳板后的脚手架上进行拆除作业时,不慎坠落受伤,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。后经鉴定,刘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。刘某诉至法院,要求秦某赔偿其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万余元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秦某雇请刘某为其砌筑围墙,约定了劳务报酬,双方形成劳务关系。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刘某系从业多年、经验丰富的瓦工,明知事发当日的下午将进行高空作业,具有一定危险性,仍在中餐时饮酒,且在拆除跳板后的脚手架上行走,致坠落受伤,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,存在一定过错,法院酌定其承担30%的责任。秦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,明知施工跳板高度超过2米,具有一定危险性,却没有在地面铺设坠落缓冲设施,疏于安全防护、管理职责,法院酌定其承担70%的过错责任。法院遂判决被告秦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4万余元。


 
来源:人民法院报
责任编辑: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